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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海洋大學生命科學院海洋生物研究所電子顯微鏡中心使用規則 90.03.05海洋生物研究所所務會議訂定 91.09.13海洋生物研究所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94.10.11海洋生物研究所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95.05.15海洋生物研究所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本中心設中心主任一人,職掌中心行政業務;亦設負責老師負責課程、訓練、考核等事宜。 二、資格認定: (一)凡公私立大專院校及研究機構教師、研究人員及研究生,曾參與電子顯微鏡操作訓練課程或修習電子顯微鏡相關課程,經電子顯微鏡中心負責教授考核及格後,即可申請單獨上機並使用相關週邊設備。 (二)大學部學生若因參與研究而必須使用電子顯微鏡時,請指導老師先向電子顯微鏡中心提出申請,經電子顯微鏡中心負責教授考核及格及審查同意後方可使用。 (三)通過考核後六個月內皆未上機者,必須重新申請考核(須付費),及格後方可預約上機。 三、開放項目與開放時間: (一)開放項目:準備室(樣品前處理)、臨界點乾燥機、鍍金機、鍍碳膜機、超薄切片機、穿透式電子顯微鏡(TEM)、掃描式電子顯微鏡(SEM)、掃描穿透式電子顯微鏡(STEM)、暗房。 (二)開放時間:週一至週五 (時段一)上午: 8:30 - 11:30 (時段二)下午: 13:00 - 16:00 (時段三)夜間: 16:00 - 8:30 (次日) (夜間時段限個別儀器使用達100小時以上者使用) 四、使用管理規則: (一)電子顯微鏡中心設各儀器設備使用登記簿,使用者務必確實登記。 (二)採預約登記,須提前七天至電子顯微鏡中心預約,每項目每人一次得預約三時段,取消預約請提前兩天通知電子顯微鏡中心,無故預約不到者,暫停使用一個月。 (三)儀器使用前請先向電子顯微鏡中心技士登記,使用結束後須確實關機、關水,並確實填寫使用登記簿。 (四)使用夜間時段者須預約本人親自操作,擅自轉讓時段者,取消使用資格。 五、委託上機: 委託上機時,技士僅負責上機技術支援,上機時委託人必須在場,否則技士因不了解委託上機者之需求而無法上機。
六、收費: (一)收費標準:
(二)收費方式: 依「使用登記本」之記錄定期統計各使用者應繳交之費用,通知其指導老師或計劃主持人繳費。並請會計室及出納組協助,開立收據,所收款項繳入「校務基金」。 七、教師開課使用電子顯微鏡中心儀器設備之管理辦法: (一)授課時段之保留: (1)以學期為單位之保留授課時段他提供碩、博士班課程利用。 (2)教師授課欲保留時段應於每學期加退選後一週內向本中心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方可保留時段。 (3)授課保留時段若需電顯中心技士協助操作儀器,請於申請表上註明。若授課老師擬自行操作,請先與電顯中心主任協調應注意事項。 (4)授課保留之時段僅限於週一至週五之日間時段。 (5)每學期保留供授課用之總時段數每週不得超過五個時段。 (7)每門課程每週可保留之時段以學生人數做為計算依據:一至三人保留二時段,四至八人保留三時段,九人以上保留四時段。 (二)課程經費: (1)依本所師生使用之收費標準付費。 (2)授課所需之藥品、耗材由各開課系所自行準備。 (3)修課學生於保留時段外使用電子顯微鏡中心之儀器設備須遵守一般規定並付費。 (4)授課教師應於保留之授課時段中在場督導修課學生實機操作,若使用時造成儀器設備之損壞,開課系所應負賠償之責。 八、儀器設備損壞之賠償: (一)儀器設備損壞之處理步驟: (1)請使用者立刻通知電子顯微鏡中心技士或負責教授。 (2)由電子顯微鏡中心技士或負責教授做初步維修,並通知儀器公司派員前來維修。 (二)損壞賠償責任之認定: (1)一般性耗材之正常損耗由電子顯微鏡中心負責教授認定。 (2)若儀器設備之損壞為非一般性耗材之正常損耗,由負責教授呈報海洋生物研究所,提請所長召集當年度使用電子顯微鏡之老師或中華民國電子顯微鏡學會理監事教授裁決認定後,決定責任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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